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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0     作者:     分享到: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建筑钢结构行业科技创新能力,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企业科技研发投入,加快行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国建筑钢结构行业科技事业发展,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建筑钢结构行业设立“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简称“科技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奖”评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的原则,不收取费用。

第三条 本“科技奖”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设立并组织评审,协会设立“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建筑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负责具体实施。“科技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奖项等级

第四条 本“科技奖”授予在建筑钢结构行业的设计、施工、新材料与新技术研发、软件开发及标准与手册制定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技术创新成果,或在建筑钢结构体系与性能、计算理论和设计方法研究中有重大技术突破及理论研究的前沿成果。

第五条 “科技奖”根据科技创新程度、理论研究成果、结构体系创新与开发、技术进步、新材料研发、工程示范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成果与特点综合评定。“科技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项目授奖不超过受理项目数量的 30%。

特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很大,促进我国钢结构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符合我国钢结构产业发展方向,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有重大推广价值。

一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者达到或超过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大,促进我国钢结构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推广价值显著。

二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促进我国钢结构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具有较高推广价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凡通过省(部、行业)、自治区、直辖市级、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其他协会和地方专业协会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会议或函评均可),且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科技奖:

(一)申报项目有技术上的创新,推广应用能增加行业技术含量,能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对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钢结构行业先进水平;

(二)研究开发的技术创新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基础理论研究及重大技术改造等)技术先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技术创新成果过程中,对解决关键技术中的技术难点问题做出创新性贡献,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方面有创新和发展,并已投入批量生产和运营,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其它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含已获其他社会力量设奖机构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成果;

(二)申报本奖项同时申报其它同类奖项的的成果;

(三)未经科技成果验收、评价或评审(会议或函评)的成果;

(四)《科技奖申报表》及其附件填写不全或不按要求填写或超过推荐截止日期的成果;

(五)不符合本奖项评选范围和相关条件的成果。

(六)涉及国家、国防安全秘密的成果。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申报单位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进行“科技奖”项目申报,申报单位须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单位。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成果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第十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完成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为:

等级  主要完成单位数 主要完成人数

特等奖     10      20

一等奖     10     15

二等奖      5      10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奖”需填写《科学技术奖申报表》,提交时并附下列附件:

(一)科学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主要技术思路形成、研发过程概述或试验报告);

(二)技术创新成果评价、评审(会议或函评均可)、专利证书;

(三)成果用于生产实践(工程项目竣工)的时间和应用情况证明材料;

(四)技术创新成果在应用单位或部门产生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其中经济效益证明需有财务公章);

(五)科技查新报告;

(六)申报项目不超过 5 分钟的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相应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凡申报项目中含有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的工程、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相关单位、或申报的科技创新成果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等,不得申报本奖项。


第五章 评审机构、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为了确保本“科技奖”的权威性,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设立“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建筑钢结构行业科技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客观、公正、独立地对项目复查结果进行评审;

(二)向协会提出完善建筑钢结构行业科技奖的建议;

(三)对建筑钢结构行业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 2 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七条 参加“科技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职权。

第十八条 各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对申报项目的内容、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及未公布的评审结果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剽窃评审项目的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委员为申报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应主动回避对该项目的评审。

第十九条 “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分为初评和终评。奖项终评工作由“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协会“科技奖”总获奖项目比例不超过受理项目总数的 30% 。

第二十条 “科技奖”初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

第二十一条 “科技奖”终评,由评审委员会经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项目通过的得票数达到与会评委二分之一(含)以上的,视为拟获奖项目。

第二十二条 通过评选拟授奖的成果,在协会及分会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获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的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注明异议的关键论点、论据,并附有关资料提交奖励办,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须在材料上写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个人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有异议的获奖奖项,由协会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调查复审,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涉及到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由主申报负责协调解决。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五条 对于推荐材料不完善的项目,可列为缓评项目。缓评项目由各评审组提出意见,并及时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待材料补充完善后,于次年向协会提出复评。

第二十六条 已获科技奖的工程项目、研究成果,若被举报或发现存在质量等问题,或成果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协会有权撤销其奖励,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在三年内对其相关单位及个人取消奖项申报资格。


第六章 表彰和授奖

第二十七条 “科技奖”颁奖大会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组织召开,颁奖大会颁发给获奖单位和个人奖牌及荣誉证书,并在协会官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杂志等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奖项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自有资金。

第二十九条 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负责具体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