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分类 | 信用信息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基本信用 信息 (80分) | 企业资质情况信息申报 (50分)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企业住所地、联系方式;企业资质等级、从业(经营)范围、有效期限;从业人员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类别、岗位证书、注册执业单位,取得质量体系认证情况等。申报情况与资质证书记载及资质审批情况一致,得45分,一项不一致扣3分 | 45分 | |
在评价年度内投保勘察设计险,年度得5分,单项1分/项 | 最高5分 | |||
合同履约情况(10分) | 按照设计合同落实设计标准、设计质量、设计交底等各项制度,未因不履行合同受到投诉举报的,得10分。不履行合同被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每起扣2分 | 10分 | ||
纳税情况 (5分) | 在评价年度内依法缴税,被税务机关推送逃税漏税行为的,不得分 | 5分 | ||
企业业绩 (15分) | 评价年度内承担与企业最高资质等级相符的业绩1项得4.5分,2项以上得9分,否则不得分 | 最高9分 | ||
根据企业业绩合同金额200万/分 | 最高6分 | |||
小计得分 | 此项得分 | |||
良好信用信息 (70分) | 科技进步创新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及各类荣誉称号(最高12分) | 国际及国家(部)级奖项 | 4分/项 | |
自治区(省)级奖项 | 3分/项 | |||
市级奖项、自治区科技示范工程、绿色建筑 | 1分/项 | |||
科技创新 (最高25分) | 申请国家、自治区级或地方政府研发课题,国家级评审论证通过的科研课题每项4分,自治区级评审论证通过的科研课题2分,地州市级评审论证通过1分 | 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 ||
参与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授课评卷、论坛讲座、技术咨询、意见反馈等,1分/次 | 最高3分 | |||
EPC总承包项目,2分/项 | 最高2分 | |||
全过程咨询项目,2分/项 | 最高2分 | |||
推广使用BIM技术,4分/项 | 最高8分 | |||
运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内审机制建设等企业数字化管理的 | 最高5分 | |||
上年度信用评价情况(5分) | 上年度信用评价为AAA级的企业得5分、AA级的企业得3分 | 最高3分 | ||
编制标准 (定额) (最高10分) |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国家标准 | 5分/3分/项 | ||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行业标准 | 4分/2分/项 | |||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自治区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 3分/1分/项 | |||
落实“文化润疆”(最高6分) | 设立新疆建筑文化研究机构,1分/项 | 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 ||
开展课题研究,1分/项 | ||||
开展成果竞赛,1分/项 | ||||
开展交流论坛,1分/项 | ||||
社会公益信息(最高12分) | 参与救灾、慈善公益宣传等活动,受到有关部门表彰或官方主流媒体宣传报道,1分/次 | 最高2分 | ||
履行社会责任,助力乡村振兴,参与扶贫项目建设,0.5分/万元 | 最高2分 | |||
为贫困人口或贫困家庭捐赠物资,0.2分/万元 | 最高1分 | |||
企业在评价年度内,聘用疆内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1分/人 | 最高2分 | |||
企业在评价年度内,吸纳中职、中技学生或南疆富余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甲级企业聘用10人得1分,乙级以企业聘用5人得1分 | 最高2分 | |||
企业在评价年度内,派驻村人员驻村1年(含)以上,1分/人 | 最高3分 | |||
小计得分 | 此项得分 | |||
不良 信用 信息
| 企业的市场 行为
|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 评定为C级 | |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其聘用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 ||||
肢解工程、围标串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 ||||
违法发包、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超资质承揽业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受到行政处罚的 | ||||
申报信用信息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 | ||||
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或消防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2 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或消防安全事故,经认定由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 | ||||
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 ||||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经认定勘察设计企业免责的,不扣分) | -20/次 | |||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勘察设计企业责任,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20/次 | |||
明显超出政府行业指导价,抬高或者恶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的 | -15分/次 | |||
允许或者放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与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 | -15分/次 | |||
允许或者放任本单位聘用、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在其他单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 -15分/次 | |||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 -10/次 | |||
经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定认定有合同违约行为的 | -10/次 | |||
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理的 | -8/次 | |||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勘察设计企业责任的 | -8/次 | |||
小计得分 | 此项得分 | |||
信用评价结果 | ||||
评价分数 | ||||
评价等级 | ||||
评价日期 | ||||
审核人 |
转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