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杯——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世纪杯全称是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辽宁省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世纪杯奖),是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世纪杯奖是为优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管理优秀企业、优秀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颁发的奖项。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安装工程等,均列入评选范围。世纪杯奖每年评选一次,由省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管理分会组织实施。单位工程、住宅小区工程分别由施工企业、建设(开发)单位自愿申报,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建筑业协会)择优推荐。
评选范围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页数;
2、《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申报表》一式四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复印件1份;
4、市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1份;
5、省优质主体结构工程证书复印件1份;
6、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采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或推广、提倡的技术产品证明原件1份;
7、在申报前一个月内向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征求意见的材料证明原件1份;
8、由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工程质量投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工程质量事故、未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无工程质量投诉证明原件1份;
9、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的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
10、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
11、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分包工程概况及主要分包工程达到的质量水平证明材料原件1份;
12、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20张。
(二)推荐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推荐函,包括工程汇总表;2、施工过程阶段考核评定资料;3、住宅工程回访统计表。
(三)申报资料要求
1、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2、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3、申报资料一律采用A4纸,装订成一册(申报表只入册一份,另三份不入册)。
工程复查
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由省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管理分会组织专家复查小组进行现场复查。
工程复查内容和要求:
(一)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二)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三)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工程评审
1、省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管理分会设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评审委员库。每次评审工程前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调单数,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2、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资料和听取省复查小组汇报,通过审查、质询、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并由省建筑业协会登报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最终以文件形式确定获奖工程。
奖励
1、省建筑业协会对获得世纪杯奖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颁发证书;对获奖单位通报表彰。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2、省建筑业协会对获得世纪杯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项目总监颁发证书。
纪律
1、申报、推荐省世纪杯工程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2、复查、评审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取消参加评审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附则
对已获得世纪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省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管理分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省建设工程世纪杯奖称号的决定。
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省优质工程)评价认定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世纪杯)评价认定程序,参照《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21年修订)》和《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20年修订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世纪杯是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认定达标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同时期省内领先水平。省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多次印发文件明确要求各市鼓励企业创世纪杯,优质优价费用单独计列,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可考虑给予适当加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等。
第三条 评价认定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认定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采取省建筑业协会、各市关联协会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推荐单位)各负其责,分级、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方式。
第四条 评价认定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评价认定并表彰一次,认定达标的工程数额不做限定。表彰对象为认定达标工程的承建和参建施工单位,以及主要参与人员。
第六条 由工程承建单位自愿申请,经推荐单位择优推荐参加世纪杯评价认定。
第二章 申请工程范围
第七条 申请工程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允许在辽宁省注册的企业,申请辽宁省行政区域外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 申请工程分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民用建筑工程:
1.居住建筑工程:住宅小区、公寓、宿舍、单体住宅、群体住宅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等工程。
2.公共建筑工程:教育科研、商业服务、医疗福利、文化娱乐、旅游服务、体育、邮电、客运、办公、会展、广场及纪念性等工程。
(二)工业建筑工程:厂房、车间、仓库、设备用房、动力用房、辅助附属设施用房等工程。
二、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一)工业工程: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石化、化工、电力、机械、建材、核工业、机电、轻纺等工程。
(二)交通工程:公路和铁路的线路、桥梁、隧道,铁路编组站,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水运工程,机场场道、货运站等工程。
(三)水利工程:水坝、水闸、引水、灌溉及排水泵站、堤防等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供气、供暖、给水、排水、水处理等工程。
(二)风景园林工程: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工程。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绿色、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已获得辽宁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已获得市(地区)工程质量奖或本行业工程质量奖。
二、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或同等法律效力的竣工验收文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没有发现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
三、居住建筑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外,分户验收全部合格、用户满意。
四、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工业建筑工程、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外,其技术指标、经济和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省内领先水平。
五、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推行绿色建造和智能建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支持绿色建筑、智能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采用新型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工程提出申请。
六、应具备结构独立性和设备系统完整性。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应全部完成,使用功能完善。住宅小区和群体包含的单位工程应连续、完整,附属设施配套齐全、功能完备。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其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不接受申请和推荐。
第十一条 企业在年度内曾经被国家、省、市(地区)行政部门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司法追责行为或发生过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不接受申请和推荐。
第十二条 已参加过世纪杯评价未达标的工程,不再接受申请和推荐。
第十三条 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允许两家以上联合承包。承建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在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和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承建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参建施工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章 申请与推荐
第十四条 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参建施工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负责审核并统一汇总。
一、承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推荐单位申请。外埠工程,由承建单位向本企业注册地推荐单位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征得工程建设、使用、监理单位和市(地区)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居住建筑工程中:已使用的,住户或用户满意率应为100%;未使用的,分户抽查合格率应为100%。
三、 一个或多个承建单位申请同一住宅小区内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总数的30%,且每个承建单位的申请数量不超过3项单位工程。整体申请相对完整的住宅小区、群体工程,不限制单位工程数量。
四、每项单位工程申请人数不超过6人,小区或群体工程中每项(子)单位工程申请人数不超过2人。
五、推荐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工程质量高低排序后,正式行文向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推荐,材料统一邮寄或报送。
第十五条 纸质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应清晰并容易辨认,证明性文件要提供原件。如有变更,应提供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通过“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官网”中申请管理系统上传法定建设程序文件、承包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证或文件、工程照片、工程影像汇报和其他工程信息。
第五章 评价认定
第十七条 专家和评委从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录中抽取,成立申请资料审核专家组、现场评价专家组和评委会,分阶段评价。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召开会长会组织认定。
第十八条 实行专家组组长和评委会主任负责制。
一、专家对组长负责,组长对评委会负责并向评委会汇报。申请资料专家逐项审核材料,组长汇总专家意见并编写资料审核评价意见和情况说明。现场评价专家前往工程项目逐项查验,组长汇总专家意见并编写每项工程综合评价意见和总体情况说明。
二、评委对主任负责,主任对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评委听取组长的资料审核评价意见、逐项工程综合评价意见,主任汇总评委意见并编写复核评价意见。
三、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将评委会复核评价意见提请会长办公会审阅,会长办公会做出最终认定结果。
第十九条 申请资料审核专家组、现场评价专家组和评委会专家原则上每年更换三分之一且连续不超过三年。专家组设组长一人,有必要时设副组长,相关专业若干人。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条 工作程序:
一、审核评价:申请资料审核专家组形成初步评价意见,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告知推荐单位并允许申请单位补充资料,最终由审核专家组汇总完成评价意见。
二、征求意见:商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和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检索申请工程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是否接受过行政处罚,是否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是否有质量投诉等问题。
三、信息公开:工程信息在“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官网”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受理公示信息变更申请。
四、现场评价:通过资料审核的工程,现场评价专家组逐一听取工程汇报、面对面征询有关单位意见;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查阅档案资料;量化评价、总结评价意见;明确提出“优先推荐”、“推荐”或“不推荐”;现场反馈评价意见和建议,通报评价结果,提交综合评价意见。
五、复核评价:评委会分别听取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组织工作情况汇报、申请资料审核专家组组长评价意见汇报、现场评价专家组组长对每一项工程逐项汇报综合评价意见和总体情况说明。评委会投票、形成复核评价意见。
六、最终认定:会长办公会听取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组织工作总结和评委会复核评价意见汇报;副会长表决、形成会长会公示决议,印发公布文件。
第六章 表 彰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世纪杯的承建单位、参建施工单位授予世纪杯奖杯和证书;向承建、参建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参与人员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可向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世纪杯奖杯、荣誉证书作为纪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复制世纪杯奖杯和证书,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世纪杯工程的引领示范作用,实现追求卓越的质量目标,辽宁省建筑业协会适时开展有关活动对创建世纪杯工程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评价认定工作坚持申请推荐、审核评价、现场评价、复核评价、会长会认定“五分离”原则。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对目标工程实施过程咨询和质量管控,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推荐。申请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工程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受理申请。
第二十六条 评价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辽宁省地方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价专家和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评价专家不得参与评价本单位申请的工程。评委原则上不得选自当年有申请工程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现场评价专家组按规定自行安排食宿,相关单位仅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专家组不得组织或参加与评价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评价工作期间,辽宁省建筑业协会随机巡查专家组工作情况,了解掌握专家工作状态。评价工作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向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反馈专家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客观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工作人员、参与世纪杯评价认定工作的专家和评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推荐单位、专家和评委工作,严禁收取相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礼、金。如有违者,可向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或上级组织反映、投诉、举报。一经查实,视情节对协会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免职或开除;对专家或评委给予终身取消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严禁向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工作人员、参与世纪杯评价认定工作的专家和评委赠送礼、金,一经查实,取消工程申请资格。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内注册企业申请辽宁省行政区域外的工程,评价认定工作同样遵照本办法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经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适时对以往年度获奖工程进行走访,跟踪了解使用或运行情况。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将组织专家进行研讨评议。经评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将撤销世纪杯称号,取消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奖励决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议有关部门、关联协会、相关单位,根据本市(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建议工程参建各方应有策划、有组织地创世纪杯。签订工程合同时,将奖优罚劣的约定纳入补充条款,据实兑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有关推荐、申请资料和评价过程的具体要求等未尽事宜,在当年开展活动的通知中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省优质工程)审定办法(2015年修订)》(辽建协[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