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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源杯——青海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发布时间:2022-06-09     作者:     分享到:

江河源杯——青海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江河源杯全称是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是青海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省级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江河源”杯奖)。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创立于1996年,作为青海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颁奖一次,授予创建一流工程的企业。“获得“江河源”杯奖的工程,方有资格申报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江河源”杯奖的评选工作由青海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江河源”杯奖的评选工作每年评选一次,每年8月份开始申报,10月底评选结束。“江河源”杯奖由承建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州、地、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未成立建筑业协会的地区,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后参加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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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范围

“江河源”杯奖的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江河源”杯奖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有关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以及工程创优规划、措施实施效果的文字材料一式二份;

(四)申报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五)工程报建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申报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合同书(合同的主要部分)、主要参建单位的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的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地基、主体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具有特种设备安装的工程,需出具特种设备专项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七)施工技术资料(含竣工图);

(八)反映工程概况及质量情况(含主体结构)并附简要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色照片2O张以上;

(九)配有解说词的实况录像光盘,内容包括:工程全貌、工程竣工后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铺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内容应突出重点,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表内签署意见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字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字说明;

(四)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A4幅面,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彩色照片统一为7英寸规格,并用相应规格相册保护,单独成册,封面标注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五)反映工程的实况录像统一制作成普通VCD2.0格式的光盘,解说词应准确,与相应的内容协调,背景音乐适中。VCD光盘用文形塑料盒保护,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六)所有申报资料应统一用A4规格的方形塑料文件盒包装,并在文件盒封页标注申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评审

1、为保证参选工程质量水平,评选包括初审、推荐、复查和终审四个阶段。

2、初评及推荐由各州、地、市建筑业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初评及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工程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省建筑业协会组织成立了“江河源”杯奖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江河源”杯奖工程的复查、终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4、为确保“江河源”杯奖工程的质量水平,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复查小组对推荐工程进行复查、复查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3—4人组成,各地建筑业协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复查工作。

5、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资料: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文件等(上述资料应是原件);2、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3、全部管理资料;4、有关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评审委员会根据审报材料及工程复查情况报告,通违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程,由省建筑业协会对拟获奖工程进行公示,公示五日后审定公布。


奖励

1、省建设厅和省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江河源”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江河源”奖杯和获奖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获奖企业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荣誉标志。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江河源”奖杯和获奖证书。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评选纪律

1、申报单位要如实填写《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或获奖资格。

2、复查和评审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复查或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1、对已经获得“江河源”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江河源”杯奖称号的决定。

2、本办法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相关说明

“江河源”杯奖工程类别划分:

1、公共建筑工程包括: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实验楼、影剧院、体育馆、体育场、游泳馆、训练馆、娱乐场、宾馆、饭店、商业楼、医院、邮电通讯楼、电力调度楼、火车站、汽车站、铁路站房、机场候机楼、会堂、仓库等。

2、工业、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工程。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煤炭工业、石油化工工业、化学工业、机械工业、建材工业、轻工业。

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

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库、农田灌溉工程、生活生产引水工程和水利发电工程等。

电力工程包括:发电和输变电工程。

通信工程包括:有线、无线传输通信工程、卫星通信系统工程等。

3、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独立水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

4、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公寓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等。

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统一荣誉标志制作说明:荣获青海省“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的工程,可由获奖企业在工程上镶嵌统一的荣誉标志(奖牌)。统一标志的制作要求如下:

1、奖牌为长方形、长和宽的尺寸为9OO×6O0(毫米);

2、奖牌版面设计及字体必须按照所发图样制作;

3、奖牌材料应当选用白色、黑色大理石或铜材(可根据建筑物情况选用),宣采用红字或金字、宅体里凹。

4、奖牌上的日期,一律为获奖公布日期。



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推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青海省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是青海省建设工程最高质量荣誉奖,评选工作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指导下由青海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省住建厅批准。


第三条 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每一个申报工程进行严格筛选。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和引领示范作用,从获得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的工程中精选出的项目,推荐申报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第四条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由工程项目的主要承建单位申报,工程开工初始须向省建协报送项目创优报备表和创优计划书,并报送工程所在地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省建协组织专家进行报建手续、现场实体质量初审,合格后方可申报。


第五条     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由企业自愿申报,每年评选一批,每两年表彰一次,每批评选数量控制在 25 项以内。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六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境外)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建成投产或已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且符合下列范围和规模的均可申报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的评选。主要包括:

 

一、公共建筑工程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公共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二、工业、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工程

1.工业建设项目

投资在 1.0 亿元以上的工业工程。

2.交通工程

⑴公路工程:

①建设规模在 15.0 公里以上(按标段进行)或建设投资达 3.0 亿元以上的高速、一级公路;

②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技术复杂大桥、特大桥、大型互通立交,长度在 1.5 公里及以上或不足 1.5 公里但科技含量高、技术工艺复杂且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桥梁工程;

③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其它大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④长度在 1.0 公里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⑵铁路工程:

①编组站及 50.0 公里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②长度在 1.0 公里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③长度在 1.5 公里及以上或不足 1.5 公里但科技含量高、技术工艺复杂且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桥梁工程。

 

3.水利工程:

⑴投资在 1.0 亿元以上的水利工程;

⑵万亩以上的灌区水利工程。

 

4.电力工程:

⑴装机容量在 100MW 以上的火电工程;⑵装机容量在 50MW 以上的水电工程;⑶电压等级在 110KV 以上的输变电工程;⑷装机容量在 50MW 以上的风电工程;⑸装机容量在 50MW 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⑹投资在 2.0 亿元以上其他电力工程。

 

5.通信工程:

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通信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

1.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含给排水、照明)、桥梁、供热、供气、河湖治理等工程;

2.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或建筑面积达到 1.0 万平方米;

3.投资在 3.0 亿元以上的地下综合管廊。

 

四、住宅工程

1.建筑面积 3.0 万平方米以上、公建道路和庭院绿化等设施配套已完成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 0.8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

 

五、其他工程

达不到第二章一至四项的规模要求,但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具有特殊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特殊纪念意义及采用 BIM 技术、装配化施工的工程,工程质量优良也可申报评选。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

一、保密工程、地下隐蔽工程;

二、由于勘察、设计、施工原因进行过主体结构加固或存在质量使用功能缺陷、安全隐患的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五、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社会上造成不良舆论、恶劣影响的工程或企业;

六、曾参加过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的评选而落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一至四项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市、州)“四节一环保”的规定,建设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程设计先进、绿色、合理、适用、经济、美观,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工程获得省级质量标准化考评优良或市、州工程质量奖的项目;

三、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不少于 6 项;

四、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未发生质量问题,结构安全可靠、沉降稳定、各项使用功能正常,生产性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五、工业、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上述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省内领先水平;

六、住宅小区工程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绿色环保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并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3.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4.入住率已达到 30%以上。

 

第九条 本省施工企业申报的省外(境外)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得工程所在地设立的优质工程质量奖;

二、未开展优质工程质量奖评选的,其质量水平应达到市、州和本行业的优质水平;

三、业主对工程质量有较高的评价;

四、在工程所在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引领作用、示范的项目。

 

第十条 对纳入创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计划的工程,承建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应组织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施工进行两次以上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一条 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由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申报,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是承建以下工程施工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承建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在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建了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建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第十二条 申报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 20%以上。

 一项工程最多只能有三家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

 

第十三条 根据承建工程的不同情况,可按以下不同的方式申报:

一、两家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

二、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

三、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如果由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企业申报; 

四、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工程总量的 20%以上,且不少于 2000 万元的,可共同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如实填写《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申报表》,盖章后报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有关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以及工程创优计划、措施实施效果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

四、申报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扫描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各一份;

五、工程立项审批资料(国家明确取消审批的除外)报建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申报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合同书(合同的主要部分)、主要参建单位的施工合同书扫描件各一份; 

六、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消防、节能、环保、规划等部门的验收证明文件扫描件;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需提供联合验收的文件和扫描件;地基、主体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具有特种设备安装的工程,需出具特种设备专项验收的文件扫描件;

七、施工技术资料(含竣工图);

八、反映工程概况及质量情况(含主体结构)并附简要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色照片 2O 张以上;

九、配有解说词的影像资料(DVD 光盘),内容包括:工程全貌、工程竣工后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铺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尤其应突出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等情况。时间控制在 5-7 分钟以内,光盘盒上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一、申报表内签署意见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的视为无效。境外工程需提供中方驻外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工程质量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意见;

二、未获得所在地质量奖的工程,主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央企业的,由集团总公司出具质量评价说明,并明确是否达到省部级质量奖水平,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质量评价说明。境外工程获得工程所在国质量奖的,需提供参赞处对质量奖级别的鉴定说明;

三、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字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字说明。申报材料如含外文,需附对照翻译的中文;

五、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A4 幅面,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彩色照片统一为 7 英寸规格,并用相应规格相册保护,单独成册,封面标注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六、所有申报资料应统一用 A4 规格的硬质塑料文件盒包装,文件盒上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由企业申报,向企业所在地建筑业协会,交通、水利、电力企业向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申报资料,经市、州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在当地公示 5 天,征求意见无异议,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后,由市、州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附函统一报省建协。

 

第十九条 省建协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提出复审意见;申报资料不全的,可要求申报单位补齐;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退回申报资料,视具体情况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为确保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工程的质量水平,省建协组织复查组对通过初审和复审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各地建筑业协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应配合复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复查组的专家从省建协专家库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现场复查的工程已按合同内容全部完成,并能达到使用要求,工程质量优良,用户非常满意评价材料。

二、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PPT汇报、20 分钟),观看工程视频资料。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亮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三、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住宅工程复查时,还应至少听5 至 10 家住户的意见。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文件等(全部为原件);

2.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3.全部管理资料;

4.有关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六、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点评。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准确评价,提出具体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现场复查结果报省住建厅并公示 5 天。

 

第二十四条 省建协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对所有的申报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和必要的核查证实,认定申报资料准确齐全,提出复审意见,报请省住建厅作出批复后,协同组织建设、交通、水利、市政、电力、装修等专业的专家成立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人,委员若干,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审会议应有三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参加,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占三分之二以上(含)视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观看视频、查阅资料、质询评议进行审定,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审定结果,审定结果报省住建厅批准,并在省住建厅网站公示 10 天,无异议后由省建协公布评选结果、予以表彰。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八条 省建协向获奖工程的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及荣誉证书,向参建的建设、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及获奖工程项目经理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条 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工程复查和评审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信息,对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接待复查组必须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或获奖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省建协专家库;

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或隐患,省建协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评选条件的,取消该工程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的称号,并上报省住建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工程类别划分;

 2.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统一荣誉标志制作说明;

 3.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申报表。


2020 年 3 月 31 日


附件 1:

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工程类别划分


一、公共建筑工程

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实验楼、影剧院、体育馆、体育场、游泳馆、训练馆、宾馆、商业楼、医院、邮电通讯楼、电力调度楼、火车站、汽车站、铁路站房、机场候机楼、会堂、仓库等。(体育馆 2000 个座次、体育场 10000 个座次、游泳馆 1000 个座次)


二、工业、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工程

1.工业建设项目:

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煤炭工业、石油化工工业、化学工业、机械工业、建材工业、轻工业。

 

2.交通工程:

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

 

3.水利工程:

水库、农田灌溉工程和生活生产引水工程等。

 

4.电力工程:

火电、水电、抽水蓄能发电、风电厂、光伏、输变电工程。

 

5.通信工程:

有线、无线传输通信工程、卫星通信系统工程等。

 

三、市政、园林工程

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地下管廊、独立水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

 

四、住宅工程

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公寓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等。


附件 2:

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统一荣誉标志制作说明

 

荣获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的工程,可由获奖企业在工程上镶嵌统一的荣誉标志(奖牌)。统一标志的制作要求如下:

一、奖牌为长方形、长和宽的尺寸为 9OO×6O0(毫米);

二、奖牌版面设计及字体必须按照所发图样制作;

三、奖牌材料应当选用白色、黑色大理石或铜材(可根据建筑物情况选用),宜采用红字或金字、字体里凹。

四、奖牌上的日期,一律为获奖公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