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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奖: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省级荣誉奖
发布时间:2022-05-20     作者:     分享到:

飞天奖: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省级荣誉奖


       飞天杯奖是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省级荣誉奖。主要针对甘肃省境内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由工程总承包或主承建施工单位自愿申报,经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初审与复查,提交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与公示,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公布评审结果并按规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像(牌),甘肃省建设厅结合质量监管工作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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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飞天奖是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省级荣誉奖,从中精选飞天金奖,作为最高荣誉奖。飞天奖两年评选一次,在甘肃省建设厅指导下由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指导工作。


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办法(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及《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2017〕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以下简称飞天奖)是省政府批准的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项,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从中精选产生飞天金奖,并推荐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评选。

    第三条 飞天奖评审以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为基本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每年评选一批,每两年表彰一次,每批评选数量控制在 100 项以内,飞天金奖的数量控制在飞天奖数量的 10%左右。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飞天奖的评选工作,设立省飞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的组织实施工作。

    飞天奖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家委员若干名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处、设计处、建筑业处、科教处和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以及工信、交通、水利等省直部门和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主管工程质量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专家委员从评审委员会设立的飞天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飞天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负责飞天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飞天奖申报、资料初审、现场复查等工作,组织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召开飞天奖评审会。

    第五条 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飞天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通过公开征集组建,每 2 年更新一次。由从事建筑、市政、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电力、民航、有色冶金、石油化工等行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10 年以上,拥有工程类国家注册资格或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工程建设丰富经验和突出成就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成,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岁。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参加飞天奖评选的工程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 1 年以上的下列各类新建、扩建工程: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规模应符合附件 1 的规定。

    个别规模较小,但施工质量优良、建筑风格独特、社会影响力大或者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的工程也可申报。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及全部或大部分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的工程;

    (三)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工程;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被建设等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

    (五)违反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使用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产品)的工程;

    (六)参加过飞天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受理和初审

    第八条 申报飞天奖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二)竣(交)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过 1 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满足使用功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三)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款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 40%以上;

    (四)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用建设部现行“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不少于 6 项;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实行了质量管理标准化,施工过程中实施了质量样板引路;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组织 3至 5 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地基基础(市政路基)、主体结构(市政道路结构层)施工进行各不少于 1 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七)市、州和行业推荐的工程项目应获本市、州和行业设立的优质工程质量奖,未开展优质工程质量奖评选的,其质量水平应达到本市、州和本行业的优质水平。

    第九条 飞天奖工程由项目主要承建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对实施总承包模式的项目,施工企业总承包的,由施工企业作为申报单位牵头提出申请,其他非施工企业总承包的,由项目主要承建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总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可由其行业协会)根据申报情况择优推荐参加评选。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经工程所在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审核后,报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专业工程,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可由其行业协会)或其指定的机构审核后,报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的工程,可直接向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四)推荐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申报条件的审查工作,严格把关,优中选优、实事求是的进行推荐,确保推荐质量。

    第十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对实施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可以是与项目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工业建设项目,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三)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参与申报工程施工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含劳务分包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 10%以上。每个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过 3家,当有 3 家以上参建单位工作量超过 10%且均有参加申报意愿时,按工作量由大到小排序取前 3 家申报。

    第十二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承包一项工程,可以联合申报飞天奖。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均在 20%以上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在 20%以下,但超过 10%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飞天奖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表应提交原件,表中的签字均应由本人亲自签署,盖章均应是单位公章。

    (二)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及验收记录的申报资料(见附件 3)。提供的资料应准确、真实,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三)反映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情况的 DVD 录像,播放时长不超过 5 分钟。DVD 录像的内容主要是反映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质量标准化管理等,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严禁有广告内容。

    (四)反映工程质量的彩色照片 20 张,其中应包括工程全景照片 1 张、反映样板引路的照片不少于 2 张、竣工标识牌的照片 1 张。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中间检查记录(附件 4)。中间质量检查应由主要承建单位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专家可邀请本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邀请飞天奖评审专家库或者其它单位的专家,专家资历应能够达到飞天奖评审专家库的要求,其中非本单位专家人数应达三分之二以上。

    (六)飞天奖的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并提交,其他各参建等相关单位的资料由申报单位统一汇总。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飞天奖申报首先由申报单位通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网络申报,网络申报通过后,再提交纸质版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飞天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经审定通过初审的项目进入复查阶段。


第四章 工程现场复查

    第十六条 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查专家组成2-3 个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复查专家在飞天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组 2-4 名,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 2 年。

    第十七条 各项目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飞天奖现场复查工作,通知申报单位做好复查准备工作。申报单位负责通知建设、使用、设计、监理、项目总承包、参建单位及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现场复查。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施工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施工资料应包括该项目所有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的资料;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申报单位应予满足,回避或拒绝的直接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工程复查工作完成后,复查组向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复查报告,对工程复查情况提出评价,做出“上好”、“好”、“较好”三类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予推荐”的意见。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复查组的复查情况汇总后形成飞天奖复查情况总体报告,提交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评审会评审、公示

    第十九条 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经过现场复查后推荐评审的工程进行评审。

    飞天奖评审会的评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其中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 50%。参加复查工程的专家不再担任评委。

    评审会议到会评委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且评审专家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 50%时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评审会议通过听取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记名投票方式评选飞天奖工程,同意得票数达到实到人数三分之二视为评审通过。

    在通过飞天奖评审并争创飞天金奖的工程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工程复查评价结论为“上好”的项目中择优评选飞天金奖工程,同意得票数达到实到人数三分之二视为评审通过。

    第二十一条 飞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工程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公示期中如遇举报或投诉的工程,由飞天奖评审委员会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后无异议的工程正式公布。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和荣誉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总承包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对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参建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授予荣誉证书。

    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颁发飞天奖奖杯作为纪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飞天奖奖杯和荣誉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支持建筑业企业争创飞天奖工程,对获得飞天奖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开拓市场和承揽工程任务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中给予加分。工程建设单位应支持和鼓励承建单位创飞天奖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飞天奖工程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申报企业,取消本单位本年度所有项目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和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申报工程的复查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工程复查专家、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守纪律,严格遵守相关廉洁自律规定;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资格,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飞天奖评审工作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获奖工程如发现质量问题的,飞天奖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查鉴定,经鉴定确认不符合飞天奖评选条件的,取消该工程飞天奖称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

    原《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办法(2012 年修订)》(甘建工〔2012〕624 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已评为飞天奖的工程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或隐患的,撤销其飞天奖称号。其中对发现有结构与消防安全问题的工程,应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后,进行整改或处理。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对创建飞天奖工程中有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并在评选先进和晋升职称、职务中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