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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08     作者:     分享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供水行业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供水供气管理办法》、《关于清理城镇供水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7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定义】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城镇供水企业的综合评估,包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供水质量、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供水服务、智慧化建设、信访投诉办理等涉及企业信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发布和使用,以及城镇供水企业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企业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资金能力等,参与城镇供水经营活动的主体。

第四条 【信用管理机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供水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区统一的城镇供水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指导城镇供水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地(州、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对所辖县(市、区)城镇供水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将信用评价结果审核后推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县(市、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城镇供水企业的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管,负责采集、记录、审核、上传信用信息。县(市、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据供水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供水企业进行分级管理,实现供水质量和供水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第五条 【信用信息管理原则】 城镇供水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发布、使用、管理、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供水企业从业行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实现信用信息、监管信息的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对城镇供水企业从业活动中形成的动态信息及时整理,录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管理平台,为行业监管和信用评价提供依据。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 【信用信息构成】 城镇供水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八条 【基本信用信息】基本信用信息是城镇供水企业在从事城镇供水活动中的初始信息和动态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总监;

(三)企业住所地、联系方式;

(四)企业从业范围、有效期限;

(五)从业人员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类别、注册执业单位、岗位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队伍、物资、应急演练情况。

(六)合同履约、纳税申报信息;

(七)其他基本信息。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内容】良好信用信息是城镇供水企业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州、市)、县(市、区)级关于城镇供水行业经营相关的评选中获奖信息、技术成果、社会服务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受到各级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获得城镇供水行业专利、科技成果奖励的;

(三)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自治区、地方标准、规范、技术导则的;

(四)参与政府部门调研、课题研究、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的;

(五)先进事迹受到媒体的正面报道的;

(六)通过信息化、智慧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的;

(七)企业供水信访投诉办结率不低于98%的;

(八)企业助力脱贫攻坚、抗震救灾、吸纳就业等公益事业的。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内容】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城镇供水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司法机关法律制裁,主要包括:

(一)供水企业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等行为的;

(二)供水企业擅自对供水区域推迟供水、提前停水、中途停水等行为的;

(三)供水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的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停水的;

(五)供水企业违反《关于清理城镇供水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1号)规定,擅自确定和调整供水收费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

(六)发生供水质量信访投诉,经认定为供水企业责任的,造成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的;

(七)供水企业对用水报装申请的审核超过规定时间的,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报装的。

未列入上述情形的可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定义为“其他不良信息”。区外企业有上述行为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不良信用信息反馈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不良信息的分类】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不良信用信息划分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因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发生一般或者较大安全事故的,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应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经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按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确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

第十二条 【基本信用信息采集记录】

城镇供水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实行“谁许可、谁采集、谁审核,谁登记、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由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通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获取;不能通过平台获取的,由企业网上填报,经所属县(市、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

第十三条 【良好信用信息采集记录】良好信用信息实行“谁批准、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

(一)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由作出决定的部门进行采集、记录;供水企业主动申报的,通过网上填报,上传表彰奖励决定等证明文件,经所属县(市、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采集、记录。

(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或者获得的专利技术、科技成果,由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记录,予以采集、记录;也可由供水企业向所属县(市、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经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

(三)供水企业可以通过网上主动申报其行业荣誉、科技成果、社会服务信息等良好信用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县、市(市、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

供水企业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实行“谁处理、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

(一)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由作出决定的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区外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函告信用情况。

(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由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记录,或者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联合惩戒文件,在收到记录或文件7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

(三)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区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我区注册的行业主体作出的不良信息记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作出的认定行业主体违法行为等判决、裁定,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判决、裁定、处分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予以采集、记录。

(五)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处理文件,要求记入不良信息记录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

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的,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应当及时撤销不良信息记录。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城镇供水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予以认定:

(一)良好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表彰、奖励文件,获得的专利技术及科研成果证书,已颁布的自治区、地方标准、媒体的正面报道等有关材料。

(二)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经其他有关部门认定行政处罚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文件、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等。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统一记录平台】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采集、记录的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录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形成城镇供水企业的信用档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维护,保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记录人员要求】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以及信用档案管理。采集、记录、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记录标准,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记录,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歪曲、篡改。

第十八条 【信用记录异议处理】城镇供水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信用信息记录部门或者上一级信用信息审核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信息记录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用信息记录存在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标准】城镇供水企业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信用得分=基本信用分(70分)+良好信用分-不良信用分,根据供水企业年度内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记录的信用信息,依据自治区城镇供水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进行计分,通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自动评价。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城镇供水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

信用等级

评价分值

信用状况

风险程度

AAA

≥120分

信用优良

几乎无风险

AA

120—90分(含90)

良好

基本无风险

A

90—70分(含70)

较好

风险较小

B

70—60分(含60)

一般

有一定风险

C

<60分

较差

有较大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严重失信行为】 企业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或者弄虚作假取得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的。

(二)申报信用信息时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资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以及聘用人员,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重大违法行为收到刑事处罚的。

(四)发生一般或者重大事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新申办企业信用等级】 新申办的企业不参加当年的年度信用评价,按A级管理。符合申请信用评价条件而连续两年未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按B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城镇供水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的方式,每年度的每年2月1日公示上一年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评价公示】每年1月1日前,各级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审核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动态及时上传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评价供水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核后,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记录(行业分模块自动评分系统)自动评价后,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给出年度评价结果,于每年2月1日公示上一年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在评价年度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

第二十五条  【公示异议处理】城镇供水企业对评价结果及评价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企业提出异议的,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根据核实结果相应保持或调整信用评价等级和综合得分。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布与应用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门户网站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期限】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第二十八条【信用修复】城镇供水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用修复或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修复。修复完成后,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一)建立协同联动、一网通办的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供水企业可同步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信用修复。

(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信用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经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并将情况推送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请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参照信用修复要求,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信用修复完成情况,经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三)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要求,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并将情况推送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部门可与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联合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也可引入公共信用评价在“优”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信用报告由公共信用评价在“良”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在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二十九条 【信用结果应用】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特许经营、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信用差别化管理】按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对年度评价为A级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经营、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对年度评价为B级的企业实行预警机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强化监督检查,必要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检查等要求。

对年度评价为C级、列入严重失信的企业列为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限制评比达标表彰、加强日常监管检查等要求。


第六章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联合惩戒】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失信记录,对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企业,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督促整改】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失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不良信用信息认定部门依法启动约谈程序,督促失信企业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企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对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个人信用关联】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 【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有效期限】本办法有效期限为两年。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水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分类

 

信用信息指标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得分

基本信用

信息(70分)

企业资质情况信息申报(45分)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企业住所地、联系方式;

企业从业范围、有效期限;从业人员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类别、注册执业单位、岗位证书;

满分35分,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备案情况一致,得45分,缺少一项扣5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15分)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做好物资、设备、车辆、机具等储备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15分)

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扣5分,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扣5分,未编制应急预案的扣5分,未组建应急队伍或应急物资不到位的扣5分,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的扣5分。


 

合同履约情况(10分)

纳税情况(5分)

按照设计合同落实设计标准、设计质量、设计交底等各项制度,未因不履行合同受到信访投诉举报

因不履行合同受到投诉举报的扣5分


在评价年度内依法缴税

1/20万(最高5分)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良好信用信息(最高70分)

获奖(表彰)信息

国家级

每项10分


自治区级

每项15分


市级

每项2分


技术成果

获得城市供水行业专利、科技成果奖励

国家级每项10分,自治区级每项15分,市级每项2分。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自治区、地方标准

自治区级及以上每次5分,地州市级每次5分。


评价年度内,参与政府部门调研、课题研究、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

每次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


 

 

 

社会服务信息

服务社会,评价年度内企业先进事迹受到媒体的正面报道

报纸、电视、网络正面报道每次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企业助力脱贫攻坚、抗震救灾、吸纳就业等公益事业的;

聘用1人或者参与脱贫攻坚、抗震救灾等1次得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智能化建设(10分)

水厂、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参数检测仪表完好,运行数据及时上传控制平台;(5分)

检测仪表损坏或数据未及时上传的不得分。


企业通过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供网络服务,实现网上办理报修、信访投诉、缴费等业务;(5分)

可通过网络办理报修、信访投诉、缴费等业务的得5分。


 

 

 

 

信访投诉处理

(10分)

供水期间设立并公示供水用户服务水线,24小时专人专线值守,及时受理用户咨询、投诉、报修业务等;(5分)

未公示供水用户服务水线的不得分,24小时内未受理用户咨询、投诉、报修业务的不得分。


投诉率不得高于1%;(2分)

超过1%的不得分。


信访投诉办结率不低于98%,一般投诉48小时内办结;(3分)

信访投诉办结率低于98%的不得分,48小时内未办结的不得分。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不良

信用

信息

 

 

 

 

 

企业的市场行为

供水企业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等行为得;

每次扣10分


供水企业擅自对供水区域推迟供水、提前停水、中途停水等行为的;

每次扣10分


供水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每次扣10分


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的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停水的;

每次扣10分


供水企业擅自确定和调整供水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

每次扣10分


发生供水质量投诉,经认定为供水企业责任的,造成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的的;

每次扣10分


供水企业对用水申请报装的审核超过规定时间的。

每次扣10分



伪造、或者弄虚作假取得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的。

信用评价c级


申报信用信息时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资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

 

信用评价c级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以及聘用人员,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重大违法行为收到刑事处罚的。

 

信用评价c级


(四)发生一般或者重大事故的。

信用评价c级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信用评价总分

评价结果



评价日期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