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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29     作者:     分享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我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及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国发〔2014〕21号),强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改进行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字〔2017〕1号),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包括从事清扫保洁、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再利用企业(卫生填埋、焚烧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等)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运营维护及安全生产管理、智慧化建设、信访投诉办理等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发布和使用,以及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境卫生企业,是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资金能力等,并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经营活动的主体。

第四条 【信用管理机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国发〔2014〕21号),建立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制定全区统一的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指导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评价每年度评价1次,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至次年3月。依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模块,汇总和发布全区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信息,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信用信息。构建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司法、银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商务、税务、公安、卫键、应急管理、信访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

地(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对所辖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将信用评价结果审核后推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企业的信用进行监管,负责采集、记录、审核、上传信用信息。依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分级管理,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第五条 【信用信息管理原则】 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发布、使用、管理、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从业行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实现信用信息、监管信息的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对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从业活动中形成的动态信息及时整理,录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为行业监管和信用评价提供依据。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 【信用信息构成】 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八条 【基本信用信息】基本信用信息是市容环境卫生企业在从事市容环境卫生活动中的初始信息和动态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总监;

(三)企业住所地、联系方式;

(四)企业从业范围、有效期限;

(五)从业人员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类别、注册执业单位、岗位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队伍、物资、应急演练情况。

(七)合同履约、纳税申报信息;

(八)其他基本信息。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内容】良好信用信息,是市容环境卫生企业在国家、自治区、地、州、市(区)、县关于从事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经营的相关评选中获得的荣誉、技术成果、社会服务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受到各级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行业组织的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获得市容环境卫生行业专利、科技成果奖励。

(三)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自治区地方标准、规范、技术导则。

(四)参与行业调研、规划编制、课题研究、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

(五)先进事迹受到媒体的正面报道。

(六)企业助力脱贫攻坚、抗震救灾、吸纳就业、公益事业等。

(七)群众的投诉举报办结率达到98%以上。

(八)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智慧化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行为。

(九)其他依法应当评定为良好行为的信息。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内容】不良信用信息,是市容环境卫生企业及从业人员受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受到司法机关的法律制裁,主要包括:

(一)城市市容环卫企业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等行为;

(二)城市市容环卫企业未按国家或自治区和本地环卫作业相关规定及标准规范的行为,对服务区域不及时清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行为;

(三)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标准规范、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行为;

(四)未履行维护、维修市容环卫设施、设备的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五)未制定市容环卫行业安全生产、应急保障、未成立应急救援队伍、未定期开展演练的行为;

(六)城市市容环卫企业违反价格规定,擅自确定或调整收费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

(七)未按照国家或自治区管理相关要求,违规建设和运营管理不规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八)发生市容环卫质量信访投诉,经认定为企业责任的,造成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可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定义为“其他不良信息”。

区外企业有上述行为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不良信用信息反馈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分类】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不良信用信息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第六条、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发生一般或较大安全事故的,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经行政处罚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确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


第十二条 【基本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市容环境卫生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实行“谁许可、谁采集、谁审核,谁登记、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通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获取;不能通过平台获取的,由企业网上填报,经所属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

第十三条 【良好信用信息采集记录】良好信用信息实行“谁批准、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

(一)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由作出决定的部门进行采集、记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主动申报的,通过网上填报,上传表彰奖励决定等证明文件,经所属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采集、记录。

(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或者获得的专利技术、科技成果,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记录,予以采集、记录;也可由市容环境卫生企业向所属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经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

(三)市容环境卫生企业可以通过网上主动申报其行业荣誉、科技成果、社会服务信息等良好信用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

企业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实行“谁处理、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

(一)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由作出决定的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区外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函告信用情况。

(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记录,或者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联合惩戒文件,在收到记录或文件7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

(三)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区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我区注册的行业主体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作出的认定行业主体违法行为等判决、裁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判决、裁决、处分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予以采集、记录。

(五)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处理文件,要求记入不良信息记录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

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的,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应当及时撤销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市容环境卫生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予以认定:

(一)良好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表彰、奖励文件,获得的专利技术及科研成果证书,已颁布的自治区地方标准、媒体的正面报道等有关材料。

(二)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其他行政处理文件,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官方媒体披露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统一录入平台】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采集、记录的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录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形成市容环境卫生企业的信用档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维护,保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记录人员要求】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以及信用档案管理。采集、记录、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记录标准,通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记录,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歪曲、篡改。

第十八条 【信用记录异议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的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信用信息记录部门,或者上一级信用信息审核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信息记录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用信息记录存在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标准】 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信用得分=基本信用分(80分)+良好信用分-不良信用分,根据市容环卫企业年度内,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记录的信用信息,依据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进行计分,通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自动评价。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 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

信用等级

分值区间

信用状况

信用风险程度

AAA

≧120

信用优良

几乎无风险

AA

120-90(含90分)

信用良好

基本无风险

A

90-70(含70分)

信用较好

风险较小

B

70-60(含60分)

信用一般

有一定风险

C

<60

信用较差

有较大风险


第二十一条 【企业管理】 企业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为C级:

(一)伪造或弄虚作假骗取手段取得特许经营及有关证书、证明材料;

(二)申报信用信息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以及其聘用人员,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发生一般或较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的失信行为可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定义为“其他不良行为”。

区外企业有上述行为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不良信用信息反馈至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新申办企业信用等级】 新申办的企业不参加当年的年度信用评价,按A级管理。符合信用评价申请条件,而连续两年未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按B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 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的方式,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11月起至次年1月完成组织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价公示】每年4月15日前,各级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局),将其审核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动态及时上传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通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记录(行业分模块自动评分系统)自动评价后,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给出年度评价结果,于每年3月1日前公示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在评价年度内,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并及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公示异议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企业对评价结果及评价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信息录入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企业提出异议的,书面文件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根据核实结果相应保持或调整信用评价等级和综合得分。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布与应用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门户网站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期限】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修复】 市容环境卫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用修复或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一)建立协同联动、一网通办的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市容环卫企业可同步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信用修复。

(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可以向作出信用记录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经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并将情况推送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请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参照信用修复要求,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信用修复完成情况,经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三)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规定予以信用修复的,所涉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终公开期限,根据信用修复决定书确定,但计分表规定的对应扣分有效期不予调整。

(四)各企业应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并将情况推送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部门可与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联合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也可引入公共信用评价在“优”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信用报告由公共信用评价在“良”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在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围标串标、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二十九条 【信用结果应用】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特许经营、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信用差别化管理】按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企业,应优先予以特许经营;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年度评价为A级及以下企业实行预警机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强化监督检查,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四)对年度评价为B级的企业视情况列出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招投标活动,限制评比达标表彰,加强日常监管检查要求;

(五)对年度评价为C级的企业,在市场准入、特许经营、从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经营活动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六章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联合惩戒】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失信记录,对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企业,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督促整改】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失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不良信用信息认定部门依法启动约谈程序,督促失信企业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企业信用记录。

企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对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个人信用关联】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 【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的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件: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2.《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

3.《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

4.《关于改进行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字〔2017〕1号);

5.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9.《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1.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有关文件通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分类

信用信息指标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得分

基本信用信息

(80分)

 

 

 

 

 

 

 

 

 

 

 

经营管理

(20分)

组织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及人员配备、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环境管理体系建设、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10分)

查阅相关证书复印或扫描件、组织机构图、部门关键岗位职责、主要人员岗位表。组织机构健全,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备齐全得10分,缺1项扣2分,扣完为止。(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等级证书等在有效期内)


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编制数量、安全、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等管理制度;(10分)

查阅规章制度,缺1项扣2分,扣完为止。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企业运营经理等人员达到相应企业资质或等级标准,关键岗位职业技能持证人数满足企业岗位要求,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继续教育经费占比满足要求;(5分)

查阅相关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企业财务报表(经审计)和职工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企业运营经理等人员达到相应企业资质或等级标准的得2分,不满足的不得分;关键岗位职业技能持证人数满足企业岗位要求的得1分,不满足的不得分;劳动合同齐全得1分,缺失不得分;职工继续教育经费占企业总产值比率>0.2%,得1分,0.05%-0.2%的得0.5分;<0.05%的不得分。


净资产的收益率、负债率、利税率;(5分)

垃圾处理企业净资产应达到行政许可条件要求的注册资本水平。企业净资产达到相应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得1分,未达到的不得分;年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2%的得1分,未达到的不得分;年均资产负债率低于80%的得1分,未达到的不得分;年均产值利税率达到2的得2分,每降低1%扣1分,不足1%按1%计算。


 

 

 

 

履约能力

(40分)

劳务用工及上岗人员培训情况;(15分)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投保,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得10分,每发生1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投保的扣1分,因劳资纠纷发生重大群体事件的不得分;上岗人员经专业培训得5分,每发生1人未经培训扣1分,扣完为止。


设备、材料管理情况;(5分)

查看机械保养记录材料和入库材料。机械设备完好率大于90%的得1分;机械设备利用率大于70%的得1分;有材料采购、验收、发放管理制度和机构的得2分;设备修理车间面积大于100㎡的得1分。负责扣除同等分值,扣完为止。


安全生产、应急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情况(20分)

查阅业主或主管、安监部门的证明材料。无安全生产事故的得10分,无应急保障、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相关佐证资料的扣10分,发生一般生产作业事故的扣3分,重大安全事故的扣10分,扣完为止。


社会服务

(10分)

质量满意度(10分)

根据作业合同,作业质量达标率95%及以上得10分,每低于10%扣3分,扣完为止。


 

 

智能化建设

(10分)

智慧环卫管理情况(10分)

通过互联网实现人员和设备的调度管理得3分,通过互联网完成设备状态和作业质量的监控得3分,通过互联网完成管理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得4分。发现一处扣3分,扣完为止。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良好信用信息(40)

获奖(表彰)信息(最高10分)

国家级

每项10分


自治区级

每项5分


市级

每项2分


技术成果(最高10分)

获得行业专利、科技成果奖励

国家级每项10分,自治区级每项5分。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自治区、地方标准

自治区级及以上每次10分,地州市级每次5分。


评价年度内,参与政府部门调研、课题研究、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

每次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


社会服务信息(最高20分)

服务社会,评价年度内企业先进事迹受到媒体的正面报道

报纸、电视、网络正面报道国家级每次3分,自治区级计2分,地州市级计1分,县市以下计0.5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评价年度内,企业吸纳中职、中技学生或南疆富余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聘用10人得1分;

聘用10人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


保护劳动者权益;按照四季计算

根据季节变化配有相应的作业工装,四季全换的计5分,少一季扣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不良

信用

信息

 

 

 

 

 

 

企业的市场行为

弄虚作假骗取手段取得有关证书、证明材料;

评定为C级


申报信用信息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以及其聘用的注册执业人员,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理、处罚的。

-10/次


经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定认定有合同违约行为的。

-10/次




不及时缴纳会费的、未经协会同意或未报备擅自参加内地各类会展,不维护协会整体利益行为的。

-10/次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信用评价总分

评价结果





评价日期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