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2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根据《关于202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5〕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25年度全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免试条件、报名要求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内容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testCondition/1438.html)了解详情。
二、考试科目和时间
6月14日
上午:9:00-11:3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下午:14:00-16:3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6月15日
上午:9:00-11:3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下午: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客观题)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202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布为准。
四、报名办法
(一)202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注册、报名和缴费均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7日9:00至14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为4月7日9:00至16日17:00。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该考试统一实行网上缴费,考试机构不受理现场缴费。缴费前,请认真核对报考信息,缴费成功,系统将不予退费。
(二)告知承诺制及报名流程
1.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制相关政策详见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
2.具体考试报名操作流程,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applyGuide/754.html)了解详情。
3.如何申请学历学位在线验证/认证报告,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question/1525.html)了解详情。
4.建议报考人员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及学历、学位信息补充,以免错过报名。
(三)网上在线核查
1.以下报考人员须上传达到报名条件的相关材料,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2至3个工作日内对报考人员上传的相关材料进行线上核查,请考生随时关注报名状态,完成后续报名流程。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撤回承诺申请的;
2.报考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请上传相关材料。
(四)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电话:0851-85866109,网上技术咨询电话:0851-12333(转01<省本级>-转0<人工服务>)。
(五)报名缴费成功后的考生请在6月6日至15日期间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要求
应试人员应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准考证原件进入考场。
六、收费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45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0元。
七、考场设置
202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均设在贵阳市,具体考点考场详见准考证。
八、成绩公布及证书发放
(一)成绩公布:
各项资格考试统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发布成绩,请考生在此网站上查询考试成绩。
特别注意: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对所有考生的答案及试卷代码等进行比对分析检测,无论抄袭、被抄袭、试卷代码异常或试卷答案雷同,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应试人员考试中要保护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题卡以防被他人抄袭。
(二)证书发放:
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各个科目成绩均达到卷面总分60%的考生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人员方可领取资格证书;复核不合格者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资格证书。资格复核和证书发放相关事宜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另行通知。
九、监督监管
资格核查贯穿报名、考试、证书办理及执业等全过程。人事考试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将全程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开展核查和日常监管。对不实填报、虚假承诺、违规参考等行为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
(一)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二)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