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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6     作者:     分享到:

关于开展自治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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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倒塌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2022〕10号)要求,加强全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9号)、《关于规范自治区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质函〔2021〕142号)及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隐患治理的关键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鉴定机构(设计单位)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

3、具有结构分析软件;在我区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且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

4、无条件出具基础数据时,应委托同时具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鉴定提供基础数据;

5、有条件出具基础数据时,应满足鉴定工作需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项目及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二)鉴定机构(检测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3、至少有1名以上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二、房屋安全鉴定程序

(一)委托。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规定委托具有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应当明确房屋鉴定的类别。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为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提供以下条件:

1、现场条件:包括开展鉴定工作必要的场地、装饰装修面层拆除、提供必要的水电等。

2、原始资料:包括勘察报告、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单体竣工验收报告等,并对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初步调查。鉴定机构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内容要求,开展图纸资料查阅、建筑物历史询问、现场考察、初步调查表填写等工作。鉴定目的、范围、内容及鉴定方案,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

(三)确定鉴定人员。每一鉴定项目现场须安排不少于3名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1名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结构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3年以上。鉴定人员应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现场重点部位须留存影像资料。

(四)详细调查。鉴定机构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内容要求,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对建筑物结构体系基本情况、结构使用条件、地基基础、材料性能、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等进行调查与检测。工作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满足鉴定的需要。

(五)安全性鉴定评级。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应按构件、子系统和鉴定系统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划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各层次的评价标准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当安全鉴定过程中发现调查资料不足时,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鉴定为局部危房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鉴定为整栋危房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抗震鉴定。鉴定单位应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开展建筑抗震鉴定,对建筑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工作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七)编制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编制人员须具备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检测、设计、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应使用专业术语,按照鉴定报告样本进行编制(见附件2),报告结论应根据设计及检测委托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审核、批准人须均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其中1人须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校对、审核、批准,须加盖签字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和业务专用章。

(八)鉴定项目档案管理。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由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鉴定项目档案纸质存档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评审记录表、合同、鉴定方案、现场检测的检测记录、结构计算书、鉴定报告、设计及施工相关资料等。

一、二层农村居民自建房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2019年修订版)和《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进行安全性鉴定;三层及以上农村居民自建房和所有城镇居民自建房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等相关规范标准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鉴定工作责任意识。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隐患治理的关键依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担当作为,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积极指导、协调乡镇(街道)、相关行业部门和房屋安全责任人,认真做好鉴定机构委托、工作质量把关、鉴定结果录入等工作,加强监督、做好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鉴定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地做好鉴定工作,确保所有房屋鉴定档案的可追溯性。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

(二)加强鉴定工作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监督检查,重点对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信息、鉴定操作流程、现场检测信息记录、鉴定结论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检查,对存在转包、挂靠、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记录不良信用行为并公开曝光。我厅将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鉴定条件及鉴定能力不符合的机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严格规范鉴定机构行为。鉴定机构应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鉴定,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排查(评估)报告代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确保鉴定报告逻辑严密、数据真实、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结论准确。鉴定机构应在业务能力范围内承接鉴定任务,避免出现恶意低价竞争、哄抬价格及其他扰乱行业秩序、迎合委托方的意图出具不实鉴定结论的行为。

联 系 人:张雨晗  时博

联系电话:0991-8815500  8868367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