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业新闻 > 地方新闻
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3     作者:     分享到:

关于加强自治区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规范全区大件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的全过程管理,进一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面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全区大件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投放方式


产生大件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宜袋装则袋装、宜捆扎则捆扎”原则,对大件垃圾进行处理后投放。投放方式包括四种类型:一是投放至指定的大件垃圾堆放场所,堆放场所可采用全封闭房、无顶半封闭或大件垃圾收运单位设置专用回收箱的方式;二是投放至临时交付点;三是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收运服务单位上门回收;四是自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设立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


(一)定时定点投放


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大件垃圾堆放场所的,或者收运服务单位提供专用回收箱的,业主、使用人应按照明确的开放时间和要求进行投放,要尽量减少夜间投放作业。


业主、使用人使用临时交付点直接投放的,交付点应避开消防通道以及车(人)流集中区域,大件垃圾在临时交付点停留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小时。


(二)预约到点收集


收运服务单位按照预约时间及时到点收集。使用指定大件垃圾堆放场所的,或者专用回收箱投放方式的,收运预约主要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使用临时交付点投放方式的,收运预约主要由业主、使用人负责。收运服务单位应将收集到的大件垃圾运送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


二、落实收费制度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产生者付费制度,产生大件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大件垃圾清运费。大件垃圾的清运费由委托收运的单位或者个人与收运服务单位根据大件垃圾种类、体积、收运处置难度等因素协商确定,实施市场调节。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收集大件垃圾清运费价格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供市场参考。


收运服务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服务场所、单位网站及其负责清运大件垃圾的物业管理区域内、预约信息平台等显著位置通过有效的标价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由业主、使用人自行运送至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的,可不承担清运费;直接与收运服务单位预约的,按实际投放量计价收费,并开具发票。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收运服务单位预约的,收运服务单位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统计的不同业主、使用人的实际投放量,与业主、使用人分别计价收费,开具相应发票。因代收大件垃圾清运费用产生的管理成本,收运服务单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管理费用。


三、规范收运处理


(一)规范收运作业


大件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式车辆,条件不具备的应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并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工作,相关信息应接入智慧环卫系统,确保全程可溯源。车辆收运服务单位在实施收运作业过程中,应做好防尘降噪工作,杜绝“跑冒滴漏”,实现收集和运输无尘化、密闭化。


(二)促进资源利用


各地应结合需求在中转站、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内设置大件垃圾处理场所,并配置相应的拆分处理设备,保障大件垃圾拆解处理能力,拆解处理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规范要求。


大件垃圾拆解后的产物,应采用适宜技术进行资源化处理。具有再生价值的成分纳入再生资源利用渠道,残余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渠道,实现资源化、无害化。


(三)加强排放登记


收运服务单位应与拆解处理场所建立联单制度,记录大件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确保大件垃圾处理安全、环保、物流可追溯。自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拆解处理场所的居民应登记来源、数量等信息。拆解处理场所应记录资源化产品的数量和去向信息。


各地应将大件垃圾投放、收运、处理等信息接入智慧环卫管理系统,做到“有账可查、源头可溯、去向可控”,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压实责任意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大件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工作有序衔接,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督促本行业领域做好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确保各环节任务落实落地。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将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日常整体工作安排,做好大件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统筹协调、工作调度和执法检查,对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大件垃圾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一)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后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如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制作家具的材料)、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如电视机、电冰箱、计算机、打印机等)、其他大件垃圾(如厨房用具、卫生用具、行走车辆及用陶瓷、玻璃、金属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各种大件物品等)及托运大件外包装较大物品等。


(二)装修垃圾是指单位、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砖石砌块、石膏磁砖、卫浴台盆、木质板材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其中作为大件垃圾排放的,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投放和收运处理。


(三)体积较大的废弃家用电器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四)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企业、使用人做好大件垃圾投放管理工作。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各地要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开展大件垃圾管理工作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街道(乡镇)将大件垃圾管理要求纳入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范围,培养居民大件垃圾正确投放和付费处理意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