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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4     作者:     分享到: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水务局、园林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23年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我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任务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并于2023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工作完成情况报送我厅。

联系人:帕如克•阿力木   王菲

联系电话:0991-2833098     13150333305

邮箱:13150333305@163.com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隐患“双控”机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全员安全责任落实,着力防控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房屋建筑、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安全风险,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持续压减事故总量,守住行业安全底线,确保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一、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对标对表研究细化贯彻落实措施,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纳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学习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着力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党委、办公室、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

(二)不断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防控房屋建筑、房屋市政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城镇燃气、自建房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强化防范措施,加强督导检查和监督执法,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区社会大局稳定(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调查研究。指导各地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与主题教育结合起来,深入查找制约重大事故隐患根治的难点堵点问题,充分听取基层监管干部、行业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建议,提出措施并一抓到底。牢固树立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思维,从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等方面实行标本兼治,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标准定额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抗震和应急保障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技教育处、人事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自治区城市和建筑设计服务中心、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强化监管责任落实。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监管队伍素质和专业能力。要加强全过程、全链条安全监管,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或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研判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抗震和应急保障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技教育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自治区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自治区城市和建筑设计服务中心、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将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指导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企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落实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的管理,加大薄弱环节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抗震和应急保障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技教育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自治区城市和建筑设计服务中心)。

三、强化城镇房屋安全风险管控

(六)持续推进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指导各地巩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成果,对自建房持续开展“回头看”,化解存量、严控增量、防范变量,把查处的隐患全部管控到位,做到“危房不进人、人不进危房”,确保房屋住用安全。加快推进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特别是在排查中鉴定为C、D级危房的,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做好农房隐患动态排查工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农户日常自查、镇村定期排查、县级随机抽查、省市监督检查”的动态监测管理体系。推进农房安全隐患全面整治,分类制定整治计划,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引导群众自行开展整治(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村镇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

(八)强化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管理。指导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消防、电梯、装饰装修、窨井盖等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管理,对占用消防车和疏散通道、高空抛(坠)物、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对经劝阻、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

(九)扎实推进城镇危旧房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督促指导各地加大城镇危旧房等改造力度,定期跟踪调度建设进展,按时完成计划任务。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水、气、热等管线改造,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示范项目,推动存量住房更新改造的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住房保障处、抗震和应急保障处、城市建设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

四、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行动

(十)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指导各地严格按照《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要求,严厉打击扰乱招投标市场的异常低价投标行为,持续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法性排查,严格依法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挂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十一)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指导各地严格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要求,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排查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易发生事故环节安全管理,有效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土方(基坑)坍塌、中毒窒息和机械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市建设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十二)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修订《自治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试行)》,更新自治区工程质量安全手工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执法,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全面构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促进“双重预防”机制从法律条文到落地生效,加快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政策法规处、城市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总站)。

(十三)积极推动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加快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工作,及时上传治理行动各项工作信息,指导各地动态更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安全信息员等内容。全面推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全国电子证照(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总站、自治区建设信息中心)。

(十四)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指导各地持续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员能力和服务水平,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城市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总站、自治区城市和建筑设计服务中心)。

(十五)积极推动标准化工地示范样板项目建设。督促各地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平台优化与运用,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指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智慧工地建设,实现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持续强化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措施,优化扬尘监测信息系统,精准防控工地扬尘污染,防范大气污染。强化施工现场食品安全管理,持续改善取暖条件,严防食物中毒与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

五、强化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风险防控

(十六)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巩固城镇燃气隐患排查整治和“百日行动”成果,持续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建立隐患清单,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要求,严格落实整改闭环,依法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企业全覆盖安装燃气报警器、自闭阀。加快推进老旧燃气管网、设备设施更新改造。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提高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十七)加强城市供排水规范管理。持续推进城市供水规范管理评估工作,指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落实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工作职责,落实供水企业供水生产质量安全责任制度要求。指导各地优化内涝治理方案,完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积极组织做好城市排水防汛前准备、汛中防范应对、汛后系统整治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乌鲁木齐市水务局,厅城市建设处、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十八)加强城市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体育健身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和人员聚集活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序的游园环境(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园林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

六、强化城市管理安全风险防控

(十九)保障城市运行安全。要充分发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作用,加强城市运行状况实时监测、集中研判、预测预警。强化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对人员密集、问题易发的重点场所、区域提高巡查频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持续加强窨井盖、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工程渣土处置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城市公共区域私搭乱建治理,严肃整治在城市公共区域乱堆、乱放、乱挖、乱设、乱建等现象。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厅城市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抗震和应急保障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二十)持续推进城市体检评估。全面推进2022年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健全完善形成可量化、可感知、可评价的城市体检指标体系,重点查找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和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与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实施更新改造(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城市建设处、城市和建筑设计服务中心)。

(二十一)启动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总结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的做法和城市治理风险清单管理制度试点经验,推进自治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实时监测、及时预警、有效处置(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厅城市建设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自治区建设信息中心)。

七、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十二)抓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防灾减灾日”和“消防日”等活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进家庭,向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社会公众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常识。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提升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要以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重点,强化建筑施工等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推动安全监管人员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抗震和应急保障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技教育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

(二十三)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应急工作机制,督导相关单位和企业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大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应对能力。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息和通信渠道,及时核实、上报有关信息。密切关注极端天气和地震等灾害,关注安全生产相关舆情动向,及时了解、发布预警信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与应急等部门联系和配合,发生事故灾害第一时间应对处置,做好现场指导。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抗震和应急保障处,办公室、城市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机关服务中心)。

(二十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地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专项服务指导,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紧盯不放,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法闭环管理。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得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代替处罚,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要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不得选择性处罚。要对违法行为屡次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坚决防止执法“宽、松、软”等问题,促进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强化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罚,形成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严惩严治的高压态势(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抗震和应急保障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