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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24年建筑钢结构行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7     作者:     分享到: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中建金协(钢构)【2024】09 号

关于申报 2024 年建筑钢结构行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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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钢结构行业创新能力,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企业在建造技术、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自主技术创新的示范作用,引领建筑钢结构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建质【2006】174 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2017 版)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函〔2017〕268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钢结构行业工程建设发展的特点与实际需求,经研究,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24 年建筑钢结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所申报的示范工程项目应为在建或准备开工建设的钢结构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

    2.钢结构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内容可在 2 年以内完成;

    3.所申报的示范工程项目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拟开展应用的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中有关钢结构的技术不少于 4 个子项;

    (2)拟推广应用的本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和拟开展自主技术创新项目不少于 2 项;

    (3)拟通过技术创新,申请专利不少于 1 件;

    (4)力争凝练 1 项以上省部级工法或企业工法 2 项。

    (5)选取的工程应符合国家绿色高质量发展方向,有影响力的标志性工程。

二、申报要求

    请申报单位认真填写《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见附件 2),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二份报送至建筑钢结构分会,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gangjiegousf@163.com。

三、申报时间

    全年接受申报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瑜 18911850420

邮箱:gangjiegousf@163.com

电话:010-58933731 1891185042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8 号 219 室 邮编:100035

附件

1: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2: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

附件内容请登录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官网下载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建筑钢结构分会

2024年3月23日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建筑钢结构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新质生产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科研攻关,进一步提升行业创新能力,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领工程建设行业科技工作高质量发展,提高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建造技术、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自主技术创新水平。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建质【2006】17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函〔2017〕2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钢结构行业工程建设发展的特点与实际需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申报、审批、服务监督、验收评审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钢结构行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建筑钢结构行业新技术主要涉及到的钢结构技术、绿色施工技术、抗震加固与监测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是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的重要载体,是科技成果推广的重要平台,是开展自主技术创新的重要抓手,是应用多项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是推动企业技术与管理水平提升,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工程。

第二章 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是示范

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会员单位等开展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

(三)对申报的示范工程进行形式初审;

(四)组织示范工程立项评审工作,按协会程序公布示范工程立项文件;

(五)对立项的示范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示范工程验收,公布年度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名单;

(六)每年度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颁发证书;

(七)依托示范工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为技术合作牵线搭桥。

第六条 会员单位是示范工程的申报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建筑钢结构工程示范工程申报工作;

(二)对实施的示范工程进行检查指导;

(三)向协会提交示范工程验收申请;

(四)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结合工程实际条件,申报国家及行业奖励。

第七条 钢结构工程项目部是示范工程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示范工程申报材料;

(二)组建示范工程实施团队,明确示范工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

(三)落实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完成示范工程建设内容;

(四)总结建筑钢结构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及已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效果,凝练自主技术创新成果;

(五)编制示范工程验收文件;

(六)总结示范工程实施经验。

第三章 申报要求与立项审查

第八条 根据钢结构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较短的特点,协会实时进行示范工程申报及立项工作。

第九条 申报的工程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应是新开工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钢结构工程。

(二)钢结构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内容可在2年以内完成;

(三)工程资金应计划落实。

第十条 钢结构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应编制《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申报的示范工程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展应用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有关钢结构的技术不少于4个子项;

(二)推广应用的本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和拟开展自主技术创新项目不少于2项;

(三)申请专利不少于1件;

(四)获得省部级工法1项以上或企业工法2项。

第十二条 经协会归口管理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申报资料审查,并对项目策划水平、技术水平、推广水平等进行独立评审,确定是否立项。

第十三条 经协会批准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如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协会可作出取消或更改立项的决定。

第四章 工程实施与验收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 钢结构工程项目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强化管理,全面贯彻绿色、低碳、智慧、安全的建造理念,使示范工程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建造工期符合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十六条 钢结构工程项目全部完成了《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应用、项目已有科技成果推广及自主技术创新等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项目应准备好应用成果验收资料,填写《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

第十七条 钢结构工程项目应及时向协会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应用成果验收资料(见附件3)并装订成册:

(一)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二)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策划审批文件;

(三)建筑钢结构行业新技术应用综述;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

(五)本项目已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钢结构自主技术创新及应用;

(七)工程质量证明文件;

(八)效益证明材料;

(九)创新成果的证明材料;

(十)工程实录照片或影像资料。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本项目已有科技成果推广内容;

(四)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开展自主技术创新内容;

(五)应用新技术及开展自主创新工作后对工程质量、工期、环境、效益的影响,经济效益是否进行定量分析,计算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协会组织专家开展示范工程的验收工作,每项示范工程的验收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从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二十条 示范工程验收工作分两部分,包括工程资料审查,部分项目现场查验。

验收专家审查成果验收资料,提出审查意见,对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验收专家应为钢结构工程项目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组长在综合专家组成员的审查意见基础上提出初步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形成后,专家组成员均需签字。

第二十二条 示范工程通过验收,其中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领先水平;新技术应用水平达不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先进水平;对新技术应用水平特别突出的,可综合评价为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领先水平。评价为国际先进水平及以上的,必须提供相关创新技术的科技成果评价意见和查新报告。

第五章 奖励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将按照程序公布每年度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协会归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对于示范及创新成效突出的重点工程,协会将组织现场观摩会进行推广。

第二十五条 对已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当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或对协会造成不良影响情况时,协会将取消其示范工程称号,收回颁发的荣誉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