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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开展2023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6     作者:     分享到:

新疆:关于开展2023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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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不断推进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新建建〔2021〕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决定启动2023年度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在“新疆工程建设云”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职责分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疆外在新疆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对报送结果抽查复核公示后向社会统一公布。

三、组织安排

(一)2024年1月15 日-3月1日,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在“新疆工程建设云(http://jsy.xjjs.gov.cn/)”网站上传信用评价资料(具体操作流程以后期培训为准),同时将本行政区域内2023年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信息(附件1)报送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

(二)2024年3月15日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疆外招标代理分支机构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2024年1月15日-3月15日,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四)2024年3月14日前,申报企业对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信用信息进行修改或完善。

(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4年2月26日-3月15日对各地、州、市初审情况进行复核。

(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4年3月15日-4月15日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相关要求,做好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各地、州、市审核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三)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管、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

(四)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4年1月19日前将《2022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审核人员名单》(附件2)报送至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 

五、企业填报注意事项

(一)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申报端口于2024年3月1日18:00关闭,系统关闭后企业经申请可对本单位审核不通过的信息进行修改或完善,无法进行重新申报。

(二)2024年3月14日18:00前,申报企业可随时登陆信用评价系统查看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情况,及时对审核不通过信息进行补充完善,逾期系统将不予受理。

(三)本次信用评价申报业绩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申报信息均已全部清零,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2023年度信用信息进行如实、完整、准确填报,不得申报虚假信用信息,如有发现,信用评价结果直接为C级。

(四)2023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企业可随时登陆新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微信公众号查看2023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操作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联 系 人:柳晓燕

联系电话:0991-8837428  

电子邮箱:1573832135@qq.com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2日